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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密維護案例

  • 發布單位:行政科
  • 發布日期:109-06-18

內容


1.○○縣警察局○○所警員陳○○友人 A、B 因有民事糾紛, A遂請陳員代為查詢B的刑案資料,以提供雙方談判時參考。陳員明知刑案資料查詢必須依規定辦理,屬警察局應管制作業,用來查詢犯罪偵防或特定任務所需刑案資料,不得任意洩漏給其他人或單位。惟陳員仍將B的「刑案資料作業個別查詢報表」列印,並交付友人A,觸犯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陳員經臺北地方法院以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罪嫌,處有期徒刑肆個月。
2.○○地檢署偵辦○○鄉前鄉長林○○貪瀆案,經調查人員監聽該案相關人王○○時,發現某警察局○○分局○○所警員謝○○,涉嫌於96年10月間為友人吳○○所請託,以電腦查詢自小客車籍資料,並將該車籍資料及車主姓名提供予吳姓友人,涉有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罪嫌,全案謝員坦承不諱,經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裁定予以緩起訴在案。
3.某警察局○○分局○○所警員陳○○接獲友人○○○之電話,以想跟朋友做生意為理由,請託陳員查詢一輛自小客車的車主資料。事後友人向車主謊稱發生車禍,請其出面處理,實為查明實際開車為何人,車輛實際使用人知悉後心生不滿,循線提出檢舉。全案雖經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終結,認車籍資料並非陳員提供,予以不起訴處分,然陳員確有查詢該筆車籍資料,查詢時亦未於電腦資料查詢紀錄簿登記,縱未將資料提供他人,仍依違反相關作業規定,核定申誡二次處分。

問題分析:
1.利用電腦查詢車籍、戶役政或其他個人刑案資料時,未依規定登記電腦資料查詢紀錄簿,或列印資料後,未於電腦資料查詢紀錄簿簽收。
2.單位主管未依規定每日、逐筆審核電腦查詢紀錄簿之查詢狀況,並逐筆核章。
3.各使用單位對查詢電腦資料(刑案查詢系統)之查詢紀錄未定期下載供單位主管審核。

-轉自台南市佳里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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