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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辦理二次施工複查機制說明

本府為遏止建物二次施工行為及依內政部營建署指導事項,特於本(110)年5月28日修正新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複查機制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二個月內至六個月內派員至現場複查,進行現勘後將資料造冊列管。

 

建設處長李俊興表示︰本(雲林)縣執行新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複查機制作業要點(下稱要點)自106年4月19日訂定以來,迄未修正,惟因應內政部營建署違章建築督導考核建議事項,於本(110)年5月28日發文下達修正要點第四點規定,將複查等待期間延長,積極遏止二次施工行為。

 

建設處李俊興處長說明︰按建築法第25條規定,建築物非經審查許可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新領得使用執照後,勿擅自二次建造施工(增建或變更建造)造成違章建築,以維落實土地使用管制及優質生活環境,施工中二次施工違建,經2次勒令停工後,倘經制止而不從者,將依法移送地檢署偵辦,請民眾勿心存僥倖。

 

其他相關資訊可洽詢本府建設處使用管理及國宅科,電話05-5522183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