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務機密宣導-公務員過失洩密罪

  • 發布單位:行政科
  • 發布日期:109-03-06

內容


案例-公務員過失洩密罪

甲係○○公所工務課約僱人員,負責違建查報處理業務。民眾乙於民國99年4月向○○市政府陳情:「位於○○街之丙○○所有房屋前斜坡佔用道路,妨礙交通安全」。○○市政府函令○○公所通知屋主限期改善,副本另函發陳情人乙,案件分由甲辦理。

甲簽辦公文,通知屋主丙於文到10日內清除前揭違建,惟於發函時疏未注意,將前開○○市政府所發,內載明副本收受者為乙公文影印,作為○○公所通知屋主丙限期改善函之附件,一併寄發予丙,致丙收文後,得知違建舉發人為乙,而找乙理論,乙遂向○○市政府及地檢署檢舉○○公所涉嫌洩密。

本案經檢察官偵辦後認承辦人甲本應注意、能注意檢舉人身分之保密,惟疏未注意,誤將內載明副本收受者為乙之公文作為附件寄發屋主丙通知限期改善,其行為涉犯刑法第132條第2項公務員過失洩密罪嫌,因甲所犯之罪,屬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然犯後坦承錯誤且態度良好,經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維護,予以緩起訴處分。

轉載自臺中市政府財政局網站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