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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於大陸地區過境或入境轉機(船)亦須事先申請赴陸

  • 發布單位:行政科
  • 發布日期:109-02-20

內容


內政部表示,修正發布「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依照兩岸條例規定,將涉及「國家機密」人員,配合修正為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並明定公務員及退離職人員,應於赴陸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填具通報表,且訂有機關可要求限期補正、說明及定期抽查等機制。

 此外,依據兩岸條例規定,公務員赴陸為事先許可制,陸委會於106年1月即函釋,不論「過境轉機」或「入境轉機」,均應事先許可,實施至今已有3年,此次內政部考量實務需求,配合陸委會函釋修法,增列轉機(船)為赴陸申請的事由之一,以完備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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