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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修正後赴陸申請表及返台通報表等相關表格附件

  • 分類:政風類
  • 發布單位:行政科
  • 發布日期:109-03-10

檢附修正後1.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 2 .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含上 開三類退離職人員)、縣(市)長或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 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3.返台通報表各一份。

請依相關規定辦理申請程序,並於返台後7個工作天內會辦本處知悉,另本次修正「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於大陸地區入境轉機或不入境之過境轉機亦須事先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