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之通知、知會、登錄建檔及諮詢。
(二)機關公務機密維護及安全維護之宣導、通報及其他配合事項。
(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宣導及諮詢。
(四)廉政宣導。
(五)其他上級政風機構或各機關首長指示辦理之有關政風事項。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辦理第一項各款兼辦業務時,應分別適用各該業
務法規。
二、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實務上應行注意事項: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如不諳政府採購法令業務得否免為監辦機關採購業務疑義:※採購業務兼辦釋疑
(一)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3條,業已刪除原條文後段「無該等單位者,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機關內部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人員指定之」規定,爰對於未設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等單位之機關,無需另為指定機關其他內部人員代替此一單位之監辦。
(二) 準此,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因非政府採購法第13條第1項、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3條所稱之「有關單位」人員,不宜擔任監辦採購人員。
※財產申報異動通知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如遇機關財產申報義務人職務異動,因攸關申報義務人之權益甚鉅,應視其職務類型,填妥申報人異動資料表,及時通報受理申報政風機構或監察院,如不確定受理申報政風機構者,請通報上一級機關政風機構,以利受理申報單位辦理後續通知作業。兼辦政風人員如經上級機關政風單位授權財產申報系統後台管理帳號者,應於財產申報系統後台端維護申報人資料,倘該申報人於新單位應申報財產者,併辦理機關變動,俾移轉原申報資料予新受理申報單位。